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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我的法院生活写真 写在前面的话*1

偷窥:我的法院生活写真 写在前面的话*1

作者:帅帅的流氓兔 [特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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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共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分为二级,高级法官分为四级,法官分为五级。目前,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已基本完成,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最新数字显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各为一人。 二级大法官为40人,高级大法官有3万余人,法官共计18万余人。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司法独立是近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按照现在的一般理解,司法独立包含了两层要义:一是官厅独立。即抽象地看,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在权力结构上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这实质上就是强调三权的相对分立;二是官员独立。即具体行使司法权的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运用司法权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干扰。
 
  在司法独立的两层要义中,官员独立较之官厅独立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官员独立是根本,只有保障了官员独立,才能确保官厅独立,官厅独立只不过是官员独立的直接后果。因此,实现司法独立的正当逻辑进路应当是经由官员独立来支撑官厅独立,只有完全实现了法官个体的独立,才能真正确保法院的整体独立性,正如德国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博德指出的,“只要每个法官作为个人是独立的,则审判机构也就是独立的。”但是,在我国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历来强调的是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整体独立性,而忽视对法官个体独立的型塑,加上改革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在对司法独立的理解方面出现了严重误识,因此法院管理制度改革采取了一种错误的理论进路,就是企望通过实现法院的整体独立来促进司法独立的实现,但是,由于这一改革思路与实现司法独立的正当逻辑进路逆向而行,因此结果恰恰可能造成法院内部管理中的行政化趋向,从而损害到法官的个体独立性,使司法的独立性被破坏殆尽。这次施行法官等级评定制度,实际上就是这种错误的理论进路的直接体现,因为建立法官等级虽有利于强化法官相对于其他公务员的差别性和独特性(因为它至少使法官序列与其他公务员序列区别开来,这有利于塑造法官职业的整体权威),但是,不幸的是,改革者恰恰忽略了,这种官阶等级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反过来又会对法官的个体独立构成严重挫伤,危害到司法独立的根本,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本是为加强司法独立而生的制度设置却可能反过来损害司法独立本身,这不能不说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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