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开局在二十万突厥大军签到 唐代户籍制度介绍,喜欢历史的可以进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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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户籍制度,评论讨论激烈,故而说一下。

下面全是架空平行。

古代的户籍制度一直是一项国家基本制度,最早起源于商代,是从征兆临时劳役或者士兵的“登人”、“登众”制度逐渐演变而成的。战国商鞅变法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加强了对户籍制度的管理,到汉朝“编户齐民”户籍制度已经相当成熟。

初唐到盛唐,是均田制发展鼎盛时期,户籍制度又和人民土地分配、赋税缴纳、服兵役等国家大政方针直接挂钩,是唐王朝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维持统治的工具。

唐代的户口簿】

一户大唐家庭,其户籍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家庭详细地址。要准确记录家庭是在某州某县某乡某里,在城市的明确居住在哪个坊市,在农村的明确居住在哪个村。唐代“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旧唐书》)

户主情况。要记录户主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户等、是否课户、见输与否。

其中身份是指官身还是普通老百姓,按士农工商划分,“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功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身份不同分配田地数量也不同,工商身份在土地宽裕的“宽乡”减半分配,土地不足的“狭乡”索性就不分配。(《旧唐书》)

户等是根据家庭人口和财产数量确定的九等区分,“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唐代每个家庭要缴纳户税,具体数额根据户等来确定,这是唐代家庭一笔不小的支出。(《唐六典》)

家庭成员。包括姓名、年龄、性别、丁中、身份、与户主关系等。丁中是指的年龄段划分,“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初盛唐按人丁缴纳赋税,成年男丁全额缴纳,其他的妇女、儿童、老人减半或者免缴。(《旧唐书》)

家庭田地、房产情况。初盛唐时期实行均田制,要明确记录给这户人家分配的田地数量,包括永业田数、口分田数、应受田数、未受田数等,各处田产要详细记录面积大小、位置所在;

户籍上一般还会有该户家庭应当缴纳的赋税和应服劳役的数量,开元时期,还规定需要记录户主的曾祖父和祖父姓名。

另外,如果这户家庭已经死光了或者变成逃户,地方政府也会留下记录,按规定一段时间之后取消这个家庭的户籍。

唐代户籍管理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户籍制度管理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由县令和州刺史(太守)亲自负责。

户籍数据统计被称为“手实”。每年年初,在里正组织下,每个家庭的户主申报当年家庭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作为户籍制度管理的基础数据。户主要声明申报情况真实准确,如有虚报、瞒报,户主要承担违赦责任。

地方要对上报数据进行核对,亲眼看看这些人是不是存在,或者年龄是否高报或低报,称作“貌定”、“貌阅”、“团貌”。一般应该以乡或者里为单位,把所有人集中在一起,地方官员根据户籍记录对人员相貌进行核对,以确定人口的年龄。虽然做不到完全准确,但在当时的生产力情况下也算是最好的办法了。只有经过“貌定”才能相对准确的掌握劳动力情况,并以此作为赋税缴纳或减免的依据。

“诸户口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得更貌。”初唐时期规定“貌定”每年都要进行,到了盛唐人口增加,应该是考虑工作量巨大,开元二十九年赦书规定每三年“貌定”一次。(《唐会要》)

基础数据统计和核对之后,最基层的县一级地方进行汇总,并编制成册,称为“记账”,上一级的州负责本州户籍的造册。该项工作一般要求每年上半年完成,六月一日前上报朝廷户部。

“手实”、“貌定”和“记账”都是每年的常规工作,与之对应的是每三年需要进行一次详细的户籍编制,相当于一次人口普查,工作时间是每三年的正月上旬到三月底。

这种人口普查与常规工作内容基本一致,但应该审核更加严格,工作时间也从半年缩短到三个月。一个地方官员任期之内至少会有一次这种户籍编制工作,比较体现地方官员的工作能力和认真细致程度,还需要一个比较高效的基层行政班子。

户籍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百姓承担,《唐六典》中记载,“所须纸笔、装潢、轴帙皆出当户内,口别一钱。计帐所须,户别一钱”,这个钱数并不算多,当时每户的户税平均是每年250文,再增加几文不算太大的负担。

户籍要在县、州、户部保管,长期下来,档案保管也会成为大问题。所以,又有规定州县保存15年记录,户部保存27年。“州县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旧唐书》)

初唐时期,唐王朝的基层行政体系比较完备,能够较好的完成这项工作,到了盛唐后期,行政体系效能明显下降,“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新唐书》)

初唐时期户籍制度管理非常严格,《唐律疏议》中规定,全家不上户口的户主徙三年;虚报瞒报人口数量和年龄以逃赋税的,徙二到三年;如果虚报瞒报没有造成逃赋税后果的,徙一年半或者杖六十。

随着唐王朝贫富差距加大,贫户变成逃户,富户也在不断的找漏洞逃避赋税,户籍制度也越来越混乱。

一个相对普遍现象就是“别籍异居”,唐王朝鼓励家庭以父母为中心,不允许父母在世的时候兄弟分家。但如果家庭人口多,家庭的户等就会上升,造成缴纳的户税增加。天宝元年,李隆基为此专门下赦书,指出了这个现象的普遍存在,“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旧唐书》)

以逃避赋税为目的分家,按理说应该受到法律处罚,但既然这个事情变成了相对普遍的现象,就不能简单粗暴的强令禁止,而且其中必定有地方官员的利益输送问题。更有甚者,富户直接与地方官员勾结,把成丁人口从户籍中去掉,造成了唐王朝赋税的不断流失。

天宝年间的李隆基,已经失去了开元年间整治吏治、大刀阔斧的精明和务实,只是采取了治标不治本的手段,给这种家庭一定的政策优惠,试图避免这种现象蔓延。

“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旧唐书》)

但人心的贪婪是无止境的,这种不痛不痒的方法明显不会取得好效果,并且意味着国家法律向某些非正常现象妥协,这种问题貌似局部、轻微,但却在根子上动摇了唐王朝的统治基础。

古代,大多数情况下人口就是赋税,而户籍制度管理水平是国家治理水平的高下的直接反映。一旦户籍制度出现问题,意味着国家行政管理能力出现了问题,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社会再分配体系出现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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